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以及本市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 2.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在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从业人员”); 3.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4.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等经认定的人员。 (二)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从业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从业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生源、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生源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项目 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组织实施的经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纳入补贴项目范围。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三、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劳动者结合自身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提高技能,参加上述补贴项目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的,予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补贴标准 根据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同等级,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在职从业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五、资金渠道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经费通过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予以安排。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六、补贴申请 劳动者按规定参加由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人社”APP或前往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七、审核拨付 劳动者参加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申请补贴的,由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补贴申请信息;劳动者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申请补贴的,由其户籍(或居住)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补贴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应面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信息,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经费发放至劳动者本人社保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本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八、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统筹管理和质量监督,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规定做好对评价机构的质量监管。对培训实施机构开展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挂钩的相关培训项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应做好日常管理。 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绩效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对弄虚作假、截留、补贴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劳动者在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过程中,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再次申请各类职业技能补贴,且纳入诚信记录;对已核拨的补贴经费予以追回。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工作要求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作为稳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实施情况作为本市稳就业工作相关督查、技能提升行动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推广,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审核效率,强化资金监管。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按照经备案的评价实施方案,规范有序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加强内控体系建设,严格把控评价质量,确保认定过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认定结果经得起市场和社会检验。 十、其他 (一)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补贴。劳动者已享受过相关职业(工种)等级补贴的,不可再次享受该职业(工种)等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三)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纳入专账资金使用范围的各类项目,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 (六)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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