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调整政策的通知(草案) 2020年“苏州市政府关于调整落户人才政策的通知(草案)”(以下简称“通知”)解释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6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和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明确指出人才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资源,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市场应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快政府人才管理职能的转变,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的自主性,提高人才的横向和纵向流动性,best大限度地发挥和释放人才的创新和创业活力,使人才能够以这一机遇为契机,于同年7月制定并颁布的“苏州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了我市引进落户人才的相关政策,更好地满足了苏州经济发展的需要,受到各类用人主体和广大人才的欢迎。然而,随着长三角一体化的不断发展,江苏苏州市保税区建设的需要,一些政策对人才引进的限制已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同时,一些违法分子通过非法代理人落户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了政策的有效实施。为了保证政策的公正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必须调整相关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新出台的人才政策。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流动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消除阻碍劳动和人才社会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使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努力实现自己的发展。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流动体制和机制的改革,畅通有序的流动渠道,激发社会流动性的活力,适度调整和优化人才落户政策是促进苏州高质量发展和提高竞争力的合理要求,政策基础是完全可行的。 二.起草进程的发展 2019年5月,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领导指示的精神,领导组织了项目研究工作,并得到了各有关部门的参与。先后到天津、广州、杭州、西安等城市进行实地调研。6月,向市政府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7月至9月,市人才办、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部门研究起草了调整人才的相关政策和计划,组织了各职能部门和县、市级部门就该计划进行了多次磋商和讨论,并对多个规划草案的调整提出了建议。11月以深圳、南京、宁波等研究城市为标准,分析了政策的优缺点,研究了方案的可行性,并进行了修改和改进。11月20日,市领导拜会人事局、人才办、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等部门讨论论证,进一步深化研究,形成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经过与各方的广泛磋商和多次修改,专家们在2019年11月底前对通知草案进行了论证,并对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通知草案于2019年12月底起草,供协商。 三.主要政策依据和参考政策 (一)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开发体制和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法”(2016)第9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流动体制改革的意见(2019年12月); 3.“江苏省permanent居留登记管理条例”(“苏贡条例”(2016年)第3号);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人才建设以促进产业转型和升级的意见(2014年)34; 5.江苏省实施youxiu人才引进办法(苏仁通(1999年)第280号); 6.“苏州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苏富市条例”(2016年)第3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建设的通知(苏富办公室(2015)33)。 四.主要内容 通知草案由八条组成。主要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开发体制和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第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流动制度改革的意见(2019年12月)、“江苏省常住居民登记管理条例”(“苏工条例”(2016)第3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了落户人才培养模式。通知一条规定:“有意愿到苏联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落户:(1)在国外取得学士或以上学历并获得教育部学位证书的归国学生;(2)具有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的人;(3)具有高级专业和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该规定为人才提供了“落户先就业后就业”的新方法,扩大了落户人口的范围。 落户阈值进一步降低。通知草案第二条规定:“下列在苏联有稳定就业,并按照规定连续支付(不包括偿还)社会保险的人,可以申请落户:(1)在国外取得学士或以上学位,并在人事档案转移后取得教育部学位证书的归国学生;(2)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能水平的人;(3)具有学士学位或中级专业和技术职位或具有职业技能水平的中级资格的人,男子不得超过45岁,妇女不得超过40岁。“这项规定取消了原先关于”支付社会保障“的要求,取消了原先”缺乏专业和急需的“附加条件,并进一步放宽了”男子45岁和妇女40岁“的年龄限制。通知草案第三条规定,“具有三级以上学历、职业技能水平,年龄不超过35岁,在苏联就业,并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包括补充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以在人事档案转移后申请落户。”该规定将原工作社会保障金支付两年的条件放宽为六个月,取消原工作所附加的“紧急紧急”条件。上述规定进一步降低了落户人才的门槛。 (Iii)进一步加强规管规定。“通知”草案第六条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惩治违反信托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将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移送公安、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该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在处理人才落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有助于营造公平、公平的人才环境。 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零年一月六日)